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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作者:     审核: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18-12-0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鲁大党发〔2018〕62号 

 

 

各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

现将《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鲁东大学委员会

2018年12月4日

 

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工会会员(指在职教职工工会会员,简称工会会员,下同)福利费,提高福利费的使用效能,更好地惠及工会会员,根据省教育工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教工〔2018〕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的来源。根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问题的通知》(鲁人福〔1994〕3号)和鲁财文字〔1998〕52号文件规定,我校工会会员的福利费按每人每年96元从学校事业经费中提取。

第三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的使用原则。工会会员福利费的使用坚持以人为本,主要用于解决工会会员的生活困难,体现学校对工会会员的关怀。坚持“重点帮扶,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做到“困难大的多补,困难小的少补,不困难的不补”。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或用于本年度在职工会会员的集体福利。

第四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的享受对象。全校在编在岗工会会员。

第五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的管理。学校成立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工会、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人事处、财经处、审计处、资产处、后勤处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两名教师代表组成。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统筹协调和各项救助工作,在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会会员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

(一)工会会员因病住院期间,由工会或工会会员所在单位人员前往探视,给予不超过6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工会会员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慰问金。

(三)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人的慰问金。

(四)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致困程度需相关权威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五)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分别给予600元的慰问品。

(六)工会会员遗属无收入来源的、收入微薄的及残疾人家属生活困难的,每年度按500元/户标准救助。

(七)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发放不超过2000元/人的纪念品(慰问品)。

(八)解决工会会员的其他特殊困难,补助在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

第七条  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一)对工会会员的困难补助,应由申请人填写《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申请表》(见附件),所在单位(部门)对其困难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经本单位(部门)工会主席签字后报工会,按审批权限审批后,通知本人领取。

(二)探望住院、生育的工会会员,由所在的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到财经处核销经费购买慰问品或支付慰问金,由救助对象所在部门工会或工会实施探视。

第八条  福利费必须专款专用,从严掌握,节约开支,按程序审批,严禁乱花乱用。学校福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公布上一年度福利费使用情况,接受工会会员监督,并向“双代会”报告福利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申请福利费困难补助的工会会员原则上不能再申请慈善救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鲁东大学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鲁大校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鲁东大学工会会员福利费使用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