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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     审核:         编辑:工会     发表时间:2020-06-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突出教职工主体地位,落实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92),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的基本形式,是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和决策。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听取学校本届(次)教代会提案征集、审查、立案情况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按学校教职工总数的10%-15%确定。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二级分会为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出后,由二级分会负责将选举结果形成书面材料,连同选举原始材料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校工会。

根据教代会代表的人数,由一个或几个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一线专任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政治素养高。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好。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

(三)工作业绩优。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业绩突出;

(四)参政意识强。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诚信公道,主持正义,不谋私利。了解校情,关注民生,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发展与建设,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五)群众基础好。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广泛联系教职工,敢于为教职工说话,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程序调整或撤免:

(一)任期内工作岗位在本校范围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

(二)任期未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调离学校等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四)自动离职或依法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离职或被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五)因长期在外学习或长期请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终止代表资格;

(六)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资格,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

(七)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适合继续担任教代会代表的,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予以撤免。

在届内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补选。补选结果和代表资格调整的情况,原选举单位应及时上报校教代会执委会,由执委会在下次学校教代会上作出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升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写好提案;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邀请部分未当选的处级干部和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由学校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提名,广泛征求意见,提请学校党委研究确认。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评议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二级分会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九条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换届时,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一般应在大会召开3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代表提出意见,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本细则第六条第三项所要求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委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主持会议、讨论决定会议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教代会专项工作和活动,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和任务。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由教代会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酝酿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执行委员会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执行委员会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召开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在会前1个月发出提案征集通知和表格,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应由3人及以上代表提出,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可以立案的,填写提案处理表;未能立案的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说明原因。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已立案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提案书写培训。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教代会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通过,自学校党委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鲁东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鲁大党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